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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场所房屋产权归属的严正声明

作者:周治南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1537 次   更新时间:2019-11-15 文章录入:珍珠鸟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

关于经营场所房屋产权归属的严正声明

 

劳服企业的产生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城镇劳动就业的需要产生并发展起来的。1978年,全国大批下乡知识青年陆续返回城市,加上在城市多年积累的原有待业人员,总数猛增到1700万人以上。严峻的就业形势成为困扰国民经济和影响安定团结的重大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牵动千家万户面对的严重社会关切,国务院提出“要成立劳动服务公司”,中央支持,次年李先念同志在五届二次人大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拨出一些资金,在大中城市办好劳动服务公司”。为了适应我国城镇劳动就业的时代需要,国营四六三厂劳动服务公司综合商店应运而生,后随着主办单位名称变更改称“武汉船舶工业学校劳动服务公司综合商店”、“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劳服企业“安置了孩子、稳定了老子、减少了乱子”,是历史功臣,人民政府和主办单位理应不忘初心,落实政策,岂能过河拆桥!

2016年,武汉市汉阳区船院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工作开始进行,我们的法人住所及所有经营场所(铁桥南村1-147号及自建煤厂、自建餐饮店、校区店面)全都划入拆迁范围,给本店的经营活动、生存状态、员工待遇及后期发展等带来了空前的危机。我们一直行使着对该资产的实际控制权与经营权,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之规定,我们对该资产拥有产权与长期使用权。在反复申请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已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案号[2019]鄂71行终65号。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是“帮助、指导、尊重、合作”关系而不是管理关系,劳服企业资产属于专款专用财政项目,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劳服企业主办单位对“用于兴办劳服企业、安置就业”的国有资产没有移作他用的处分权,更没有划入私人账户的分配权,只能依法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侵吞、占用或改变“兴办劳服企业、安置就业”的固定用途。请武汉市汉阳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及其所属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以及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自觉尊重和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得干预司法,不得违反相关政策法规擅作处理,否则,责任方和责任人应对此造成的一切财产和精神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在,主办单位已经“去行政化”了,市场经营环境已经“放管服”了,作为市场主体,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无视我们的存在,都无权取代我们的企业自主权。我们多么期盼党和政府以及主办单位能够不忘初心,为我们主持公道。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主送:武汉市汉阳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武汉市汉阳区政府晴川街办事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报送:湖北省人社厅法规处、湖北省财政厅法规处、湖北省教育厅法规处。

附录:(法规依据摘录)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摘录(国务院第66号令)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第六条  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和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对所主办或者扶持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为企业筹措开办资金,帮助企业办理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

(二)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

(四)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初期,指导企业制定管理制度,任用、招聘或者组织民主选举企业的厂长(经理);

(五)尊重并维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

(六)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基础上,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方面的合作活动。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摘录(劳部发[1997]181

 第四条  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资金、厂房、实物及无形资产等资产,凡事先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按约定界定产权;没有约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劳服企业开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就业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所形成的收益,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第九条  劳服企业使用公益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四条  劳服企业资产已被平调、侵吞或无偿占用的,应依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本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凡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劳服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时,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凡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的,应由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将该资产用于兴办劳服企业,安置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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