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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语文研究会章程
作者:全国大学语文研究会 文章来源:全国大学语文研究会 点击次数:1463 次 更新时间:2018/5/21 文章录入:珍珠鸟
全国大学语文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全国大学语文研究会(National College Chinese Research Institute, NCCRI)。
第二条 全国大学语文研究会是群众性的学术团体,由从事大学语文教学和研究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大学语文工作者,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行有关大学语文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不断地总结和交流经验,为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作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开展学术研究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举办学术讨论会,开展大学语文研究,交流大学语文教学经验;年会在各地轮流举行,一般两年举办一次;
(二)交流研究资料和经验以及国内外有关研究的信息;
(三)举办讲习班或进修班,提高大学语文师资水平;
(四)编辑、出版《大学语文研究集刊》(年会论文集);
(五)出版《大学语文》通讯(内部,不定期)。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可以是单位会员,也可以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人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高等院校从事大学语文教学、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成绩显著,公开发表有关大学语文教学研究的论文两篇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须有会员两人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或会长、副会长商讨通过。
(四)由本会公布或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已有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副会长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等的聘任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中推选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木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如因经费、时间、人力等特殊原因,不可能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对有关问题改用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拨款资助,以及单位会员交纳的经费,举办学术年会由主办单位在当地兄弟院校筹集部分经费,年会论文的出版,由负责出版单位或有关出版社补贴一部分。
第三十条 本会没有资产,不搞经营,毫无赢利。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0年4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