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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意见”大如天,“产权界定”乃国法 国有资产行政处置、法院审理岂可无法无天

作者:周治南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1577 次   更新时间:2021/4/23 文章录入:珍珠鸟

“中央意见”大如天,“产权界定”乃国法

国有资产行政处置、法院审理岂可无法无天

 

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集体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贺巧珍 / 联系电话:17764061776

      通讯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朝阳路福地华庭4-1504(临时)

被控诉人:湖北省教育厅、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市汉阳区城市城区改

造更新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撤销湖北省教育厅鄂教财函[2020]18号资产处置批复认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行终90号裁定违法;责令武汉船院依法公开铁桥社区国有资产征收补偿处置报告,归还校办企业资产。

                       :

控诉人集体企业房产遭非法强拆后诉诸法律,被一审裁定驳回。在房屋“产权界定”问题上经过多年的反复请求被主办单位置之不理,终于在武汉中院《终审裁定》下达前两日收到了武汉船院国资处《关于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经营所用房屋产权情况的说明》(简称《产权说明》),由于有法院撑腰,学院国资处在房屋征收中对“校办企业资产”采取了强硬的侵占态度。此前,学院通过政府采购网以20万公款非法风险招标行政涉讼律师,与汉阳区房屋征收部门形成了一个补偿方案,再由学院将这个“在征收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及补偿方案”(简称《船院报告》)报教育厅审批,教育厅于2020年11月16日形成了批复文件《省教育厅关于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家属区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鄂教财函[2020]18号,简称《教育厅批复》)。《船院报告》和《教育厅批复》含“校办企业资产”,教育厅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放弃审查,损害了校办企业的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生存权、民主发言权等合法权益。湖北省教育厅、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市汉阳区城市城区改造更新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沆瀣一气,属于一起阵容强大的公权侵害窝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4日,简称《中央意见》),特此请求中共中央、国务院令出必行,对控诉人实现集体企业权益保护。

一、一审法院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行政起诉违反了法定程序

本案一审由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行政厅立案审理,交换证据后没有依法“公开审理”便直接驳回,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过程中一道绕不开的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使如法院妄断的“原告对涉案房屋的权利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起诉的拆除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也应该“判决驳回”,开庭审理保障讼辩权,是行政审判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案件没有“裁定驳回”的规定。二审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没有“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依然闭庭审理,依样画了葫芦,令人匪夷所思。原审被告答辩书、第三人情况说明,均没有否认拆迁方对控诉人企业住所、学院有明确定性的“校办企业资产”实施了拆除。强拆行为导致控诉人净身出户,给控诉人企业的生存权利带来了毁灭性打击,利害关系明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强拆行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理应得到司法保障。

二、校办企业资产属于为解决单位职工子女待业问题投入的国家扶持资产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为国营四六三该厂1985年改制“武汉船舶工业学校”,当时为解决职工子女待业问题决定成立武汉船舶工业学校劳动服务公司(见《关于武汉船舶工业学校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的决定》校字85第018号),接受前国营四六三劳动服务公司的全部财产和人员,劳动服务公司及其所辖经济实体属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简称“劳服企业”)。当时为综合商店量身定做的商店店面及仓库等,属于“劳服企业资产”,“劳服企业”相关行政管理事务,在政企不分的那个年代,依附于主办单位,该资产由学校房产科代管,办理房产证时被主办单位收归综合性房产“铁桥南村1-147号”20余幢闲置资产之列1990年学校非法单方面撤销了武汉船舶工业学校劳动服务公司,综合商店划归学校生活服务部(膳食科)管理,在生活服务部的挟持下变更为“武汉船舶工业学校综合商店”,抠掉了“劳动服务公司”名衔,改称“校办企业”。1994年全国开展地毯式清产核资工作,主办单位借机收权,抗法不遵,没有进入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程序,致使校办企业资产成为“待界定资产”。2012年以后,又没有按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履行企业资产登记与权属界定手续,成为“未入账资产”。校办企业员工不能享受学院教职员工同等待遇,比如福利分房、公费医疗、退休工资、教职代会民主席位等,但资产、财务和人事权必须交由学校管理,有盈余时工资也曾经由学校核发,员工不服管理可以被开除。为了保住“饭碗”,只能忍气吞声。校办企业“安置了孩子,稳定了老子,减少了乱子”,为“解决职工子女待业问题”立下了汗马功劳。按照武汉船校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决定,校办企业接受扶持资产的同时接受了全部待业安置人员。如果学院不依法办事,不守信践诺,一定要违反法律规定将产权收回,就必须将人员一并收回,按照学院国家职工待遇进行妥善安置!

三、学院官网关于“校办企业资产”的定性明白无误,集体财产不容侵犯

新证据显示:武汉船院官网信息公开网页在《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栏目下共设有七项子栏目。第三子栏目为“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http://xxgkw.wspc.edu.cn/xxgklm1/cw_zcjsfxx.htm),武汉船院综合商店的资产属于“校办企业资产”,这一资产归属定性明白无误。在本世纪20年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政策下达数十年之久,《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也已出台多年,还在那里翻老黄历,拿改革开放前的与现行法规严重抵触的老旧房产证说事,视国字号为老大,以此歧视集体企业,显得十分落伍。

四、1987年所办房产证已失效,产权登记证才是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律凭证

武汉船院国资处《产权说明》告知:经查询我院房屋所有权证书,我院已查明如下事实: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所用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武汉船舶工业学校”。为什么没有依照现行法规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证书名称变更登记?为什么不出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中央意见》指出“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87房产证在所有权和代理人关系上正是这样,属于“问题”房产证,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依法产权界定。针对集体资产,中央明确了核查和保护的精神,推动“守信践诺”政风,有令必行。

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国家才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武汉船院以所有权人自居不合法。该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资产处置……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该法最后还规定: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依照上述规定,1987年办理的“问题”房产证不能作为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律凭证。被控诉人有法不依是对依法治国的肆意挑战!

五、依据国、省两个五部门意见,武汉船院与教育厅均无房产处置权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于2019年将“在征收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及补偿方案”报请省教育厅财务处审批,2020年11月16日,教育厅依据自导自演的《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财[2020]1号)进行了行政批复。《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之(十三)在“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方面,强调的是“放管结合”和“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不是开笼放雀,无限扩权;《省五部门意见》(鄂教政法[2017]8号)第11条明确规定高校有单价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权,但不包括房屋,武汉船院与教育厅对国有房屋均没有处置权。以资产原值为依据实施资产处置仅限于三年以内的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教育厅批复》舍弃征收评估价,以资产原值为据越权处置、贱价处置国有资产不合法,与中央和地方两个“五部门意见”严重抵触。《教育厅批复》显示有“未入账房屋2项(面积共计423.395平米)”,不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归属不明,教育厅财务处怎么敢擅自处置“未入账房屋”“待界定资产”?依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没有“擅自处置”权,集体企业主办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借口扩权、以权代法、权大于法,违法行政处置。

五、校办企业资产是综合性房产证的一个组成部分,校办企业具有析产权

现在,校办企业房产在湖北省教育厅、武汉船院、汉阳区城市更新局的违规操作下已经被强拆,灭失,但全额补偿在武汉船院手上,对于属于校办企业资产的那些部分,校办企业享有析产权和征收补偿受偿权。产权证上的“武汉船舶工业学校”是总称,产权证明细表里罗列的单位名称是分称,逻辑上构成总分关系,“产权证”明细表所注“商店”“煤店”“仓库”“理发店”等分属关系明确,产权界定有理有据。校办企业拥有主办单位的冠名权,冠名权与财产权名实相符。学院多次出具了工商登记《房产(经营场所)证明》,使用期限为“长期”。根据“企业自有房产应附房产证”的提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中附有铁桥南村1-147号房产证与地理方位图,校办企业房产列入1-147号房产证产权明细表,房屋幢号、面积大小与《房产(经营场所)证明》相互印证,为“校办企业资产”在房产证中所享有的析产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分割依据。

六、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校办企业拥有用益物权受偿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一百二十一条是政府“征收”“征用”领域实施补偿方面的最高法律准则。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校办企业享有房屋“征收”受偿权。综合商店对校办企业资产有“长期”占有权,不仅是房产产权,政府和主办单位也不能忽略校办企业依法应得的停产停业、工薪、社保、装修损失等受偿权。用益物权具有长期性,不能因为征收造成的房产灭失而灭失,还我财产权、还我生存权!

七、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依法信息公开,有法不依,拒不公开暗藏玄机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校办企业对资产处置享有知情权,《船院报告》及其所涉资产档案依据以及《教育厅批复》涉及校办企业资产,应该向校办企业公开。校办企业资产在没有依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进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登记、明确权属关系之前,校办企业资产只能由学校国资处代管,代管不是无视与集体企业财产相关的法律规定,仗势欺人,据为己有。任何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都必须全面公开,征求占有使用人意见,尊重当事人权利。怎么可以独断专行,暗箱操作,包办代替!我们向教育厅财务处申请信息公开,财务处不准复印、不许拍照,只许手抄,抄录件不具备法律效力,把出路堵死;向院国资处申请公开《船院报告》,被以“不属于必须公开的事项”拒绝公开。利用国资管理职权侵呑校办企业资产,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对于国资管理部门而言是失职渎职行为,事实清楚,应该被行政问责,接受纪律检查。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房屋征收过程中处置的武汉船院42套国有报废房产出租出借及收费信息本应该依法公开,但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题下查不到一星半点蛛丝马迹,租期与标准租金是多少,有没有不合法因素,成为一本糊涂账。信息公开有法不依,报告与批复不执行房屋征收评估价,违反规定按资产原值进账……一言以蔽之:大家都懂的!

校办企业在房屋征收期间,反复向主办单位提出产权界定请求,等于与虎谋皮。向中央及省政府反映情况后,被作为信访要件转地方政府办理,结果被转至基层,由武汉市汉阳区晴川街办事处给了一个答复:你们反映的这个问题,是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的纠纷,请你们向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或它的上级部门提出诉求,协商解决。我们向教育厅发出产权界定请求,没有依照行政处置程序受理。我们感谢教育厅纪检监察和信访部门的接待和重视,在信息公开方面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初步帮助,使我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依旧充满信心。为此,校办企业进一步请求:请上级领导出面主持召集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坐下来依法依规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合情合理协商解决问题。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     

2021年42


 


 

附录(集体企业财产保护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4日)

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

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二、……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五、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七、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 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第六十七条】劳动就业服务性集体企业应当遵循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集中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性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2006年发布)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说明:综合商店房产属于未经清产核资、未经产权界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主办单位所持1987年办理的房产证书不符合本规定,业已失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2007年发布)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

【第二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前款所称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一)要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为城镇待业人员;……

【第五条】 国家在开办条件、物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

【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第二十条】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要坚持有利于促进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进行。

7.《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十条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综合商店的筹集人为“武汉船舶工业学校劳动服务公司”)

第十五条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二十条在产权界定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对集体企业不改变企业性质、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分配制度

8.《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

二、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工作方法……(五)各方对联合工作小组协调或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或者因情况不清及政策界限不明确的,列入“待界定资产”,在清产核资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按规定已列为“待界定”的资产,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9.《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资局令第2号/1994年)

【第十五条】除上述条款外,集体企业中的下列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民单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资产;

1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

【第四条】 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资金、厂房、实物及无形资产等资产,凡事先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按约定界定产权;没有约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劳服企业开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就业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所形成的收益,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三条……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12.《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13.《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

(十三)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税务部门要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完善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14.《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教政法〔2017〕8号)

六、落实和扩大高校经费及资产使用管理自主权  

11.扩大高校资产管理自主权。在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申请变更资产品目、数量、金额,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资产配置预算总额的10%,高校可自行核准。高校利用科研项目资金购置新增资产的,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汇总数,在部门预算执行阶段,根据实际需要采购配置。单价50万元以下的资产(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除外),高校可按规定程序自行处理。单项资金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下或年租金标准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限在三年以内的高校可自行核准。投资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高校可自行核准。高校自行核准及自行处置事项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5.《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财[2020]7号)

四、扩大国有资产处置权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规定,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二)厅属预算高校处置未达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学校研究批准后,处置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省教育厅备案;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货币性资产处置以及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经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厅属其他单位处置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单位研究批准后,处置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省教育厅备案;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经单位党委和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以及货币性资产处置的,经单位党委会或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凡土地处置20亩(含)以上的,或房屋处置评估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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