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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例文:立案管辖异议案

作者:珍珠鸟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1627 次   更新时间:2019-2-24 文章录入:珍珠鸟


————— 关起门来打狗,堵住笼子捉鸡 —————


不服湖北省“民告官”立案滥作为的裁定管辖申请

 

    

        原告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行辖177号行政裁定理由如次

原告即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属于80年代创办的劳服企业。2016年以来,我们向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申请产权界定未果,提出行政复议被湖北省政府驳回。我们于是于2018919日将湖北省人民政府、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四被告告上了法庭,并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由肖丹法官承办,由于我们不太懂法,肖丹法官按行诉法第十八条要求我们将起诉书受理法院改为武昌区法院,决定移送。武昌区法院收到案卷后,行政庭庭长杨冠华法官认为此案属于“共同诉讼”、“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应依据行诉法第十六条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由高法直接一审管辖。湖北省高法分配给章辅伦法官审查,其间我们通过追踪查访和杨冠华法官提供的联系方式与高法联系,要求高法受理,他们说准备指定铁路法院受理,并补充说铁路法院也是中院。此后长时间里我们没有等到任何立案信息。春节过后,我们到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询,被告知没有接到此案。我们于是又与章辅伦法官联系,做了催促。今年二月十八日,我们收到了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的受理通知书。从919日收案到2月18正式受理,光是立案就在省市法院系统旅行了足足5个月!

我们收到铁路法院的通知后即与法官沟通并提出了异议。

其一,发现裁定书的原告身份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该管辖裁定对“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执行力

其二,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理由是“本案需要指定管辖”,而“审判力量不足”属于“本院(湖北省高法)认为”,与武昌区法院杨冠华法官给我们的电话回复不符(原告对行诉法的正确理解得益于杨法官的提示)

其三,本案不仅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属于劳动就业领域与社会稳定方面的政治敏感问题,案情复杂,被告为省政府和三个正厅级政府部门,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2)第五条之规定,本案应属于高院直接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武汉市中院立案庭以案情复杂且重大收了案卷和诉讼费,给了立案编号([2018]01行初730号),发送了查询网址。但案卷到了法官那里,面对这个“烫手山芋”他们踢了皮球。武昌区法院行政庭阅卷后要求高院直接管辖的理由是充分的正确的。高院阅卷囫囵吞枣,原、被告身份和案由都没有弄清楚就进行裁定作为明显不当,但有一个目标他们是明确的,就是让你申诉不出湖北,关起门来打狗,堵住笼子捉鸡。仅立案过程就已是旷日持久,再经一审、二审、三审监督程序,拖也要拖垮你,让你至少在一个较长期间内与北京无缘。一个近40年的老企业将面临重新失业,心何以甘,罪莫大焉!

现将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理由附后,鉴于湖北省法院系统的不良表现,我们请求异地审理,敬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管辖。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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