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范例:社会信访投诉文书(情况反映)
核心诉求:
1.认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武汉船舶工业学校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没有对劳服企业财产依法登记和界定,长期“管卡压占”侵犯劳服企业自主管理权和财产权,现在应本着有错必纠的正确态度积极补救。
2.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认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为上世纪80年代由国家出台政策、给与经济扶持、主办单位为解决本单位回城知识青年、待业人员就业安置问题而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于《劳服企业证书》被漏办或隐匿,请责成湖北省人社厅予以补发。
3.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界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国家扶持资产(含经营场所)为劳服企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集体所有。
一、促进就业,试水改革,劳服企业功在千秋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产生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就业,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产生并发展起来的。1978年,全国大批下乡知识青年陆续返回城市,加上在城市多年积累的原有待业人员,总数猛增到1700万人以上。严峻的就业形势成为困扰国民经济、影响安定团结和困扰改革开放的重大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牵动千家万户和亿万人民群众所关心的事情,9月份国务院在务虚会上提出“要成立劳动服务公司”,与此同时,中央发文进一步明确“要拨出一点资金,在大中城市办好劳动服务公司”。为了规范劳服企业的管理与发展需要,在劳服企业草创经验的基础上,1990年11月22日颁布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1997年根据在清产核资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台了《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从根本上保护了劳服企业的自主管理权、财产权和向现代企业制度转轨变型的发展权。劳服企业的产生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作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有益尝试,开创了改革开放的新局面,功不可没,功在千秋!
二、权力依据充分,我们是地地道道的劳服企业
1984年,我们的劳服企业“武汉船舶工业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商店”在国营四六三厂劳动服务公司的旗号下应运而生,接着工厂改为中专学校,按国家规定的劳服企业审批规程上报省劳动部门批准后,获准颁发湖北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刻有劳服企业法人公章,办理了地方工商、税务登记后正式开业,并将理发店、缝纫店、煤店整合,改称“综合商店”。主办单位当时给我们的承诺是安置在“大集体”和安置在国营单位的职工待遇是完全一致的。“综合商店”的诞生,解决了武汉船校职工子女、回城下乡知识青年、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在就业安置问题上的燃眉之急,上述人员占比达到了90%以上,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提出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为城镇待业人员”这一认定标准,我们综合商店是地地道道的劳服企业。在这个问题上主办单位不能采取不予承认的态度拒绝落实政策,不能因为是弱势群体就可以肆意地蹂躏我们。
三、政企不分,我们在新旧体制的夹缝中苦苦求生
作为劳服企业,我们与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只存在主办与扶持关系,存在政企(事)不分时代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在公益事业单位编制范畴之内。既往,学院总说对我们劳服企业行使管理权,不能同工同酬同等待遇,不为我们的职工购买五险一金,派来所谓“教育超市”和我们争夺饭碗,拒不落实国家劳服企业政策实行产权界定和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制,所谓“管理”名不副实,我们的劳服企业一直在这种“公管私营”的公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夹缝中苦苦求生,我们与船院的职工待遇实在是冰火两重天。
通常,主办单位称我们为“大集体”(劳服企业的别称),给我们的生存定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谋发展”。“大集体”是船院地块里的弱势群体,我们的经营项目与学院后勤部门以及教育厅推广的“教育超市”存在竞争冲突,发展举步维艰。看着学院教职工福利分房、上涨工资、享受公费医疗,“大集体”都只能干瞪眼,大病都不敢去住院,我们已有工友年纪轻轻就因此含恨九泉,现在仍有重症患者求医无钱,在家等死!但本着“为师生服务,替学院分忧”的服务精神,我们为武汉船院地块的劳动就业、社会稳定、复校建院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社会没有理由歧视我们。
四、武汉船院,这里是一个落实劳服企业政策的盲区
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好的,但到了地方就走了样。在政企不分的当时,学校享有部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在机构改革中虽然实现了去行政化,但出于历史原因,国家对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位,产权归属没有依法界定,我们对主办单位的依附心理没有彻底消除。
由工厂改学校后,船校属于六机部人教司直管院校,前主管部门武汉船舶工业公司已经不便管理我们,我们的劳服企业由此与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及湖北省劳服企业行业协会的沟通渠道断裂,许多与劳服企业有关的政策没有传达到位,或者被主办单位故意保守,武汉船校成了落实劳服企业政策的盲区。1992年政府和学院没有依法依规给我们颁发劳服企业证书,还把我们名称中含有的“劳动服务公司”标签通过工商变更登记手段抠掉;1993年政府和学院在“清产核资”中无视六机部专款专建的事实,对我们的经营场所不依法予以登记并进行产权界定;1997年政府与学院仍然没有尊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向我们归还产权,致使我们无法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一直寄人篱下,许多国家优惠政策没有落到我们头上,许多市场机遇没有被我们抓住,改革开放的诸多红利也与我们基本无缘,甚至改为学院以后长达十年也没有帮我们变更企业名称,我们仍然在政企不分的旧体制下、在主办单位“管卡压占”下过着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封闭生活,沦为一个孤苦伶仃的社会弃儿,我们呼天无助,喊地无门!
五、过河拆桥,相关责任部门何以作践我党初心
遭遇到店面拆迁后,由于产权瓜葛,我们向湖北省人社厅请求产权界定,被以没能提供《劳服企业证书》为由无理拒绝,提请行政复议后又被复议机构官官相卫、无情驳回。劳动部规定(参见劳办力字[1992]10号文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政府统一颁发,政府负有劳服企业性质认定、颁证、举证责任,国家的这项工作没有停止,一经了解,政府部门应该履行首问责任制,依据《劳服企业管理规定》对所属劳服企业进行身份认定并向合乎规定的劳服企业颁发《劳服企业证书》。我们企业一直处于被主办单位管控状态,他们不理不管,作为弱势群体,我们动弹不得,无法证明“劳服企业就是劳服企业”,难度大于证明“你妈是你妈”。
遥想当年,是劳服企业带头试水,打破了铁饭碗,解决了就业危机,冲出了计划经济的藩篱,充当了改革开发的“敢死队”和“试验品”,大多数劳服企业都在国家不断的政策支援下适应了自主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环境,我们却在政企(事)不分的牢笼里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人生代价!设立劳服企业促进就业的政策主创部门、政策法规管理部门与企业生成的主管单位怎么能作践初心、过河拆桥?此行此举于理不公、于法不容,有损政府公信力!
六、产权归属不清,学院无权与拆迁部门单独交涉
2015年,汉阳区船院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工作开始进行,我们的企业法人住所及其所有经营场所全都划入拆迁范围,给本店的经营活动、生存状态、员工待遇、社会保障及后期发展等带来了空前的危机。由于拆迁补偿以及本店持续发展的刚性需要,我们于2016年四月就书面请求学院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签发权属证书,学院我行我素,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讳莫如深。
1997年9月,全国劳服企业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劳动部就业司公司处王文龙处长有一个《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讲话》(参见《理论前沿》2004年第3期),明确提出“明晰产权归属是(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劳服企业“产权被侵占,资金财务被平调”等。他还说:“当时国家的目的是安置知青回城就业,国家不是为了要劳服企业的资金和回报,主办单位在劳服企业发展过程中要劳服企业安置待业人员,给的设备资金等是扶持条件,不是投资行为。”我们铁桥南村1-147号商店房产是1985年年初六机部为解决回城知青与职工子女在劳服企业安置就业而专门拨付的,专款专用,体现了党的关怀,是我们劳服企业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劳服企业的自主管理权与财产权受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的明文保护。不依法予以权属界定,学院对我们的经营场所,不存在单方面处置权!
目前拆迁紧逼,学院把持着产权证书,已经单方面与拆迁方进行了交涉,我们的店面将面临灭失,我们的劳服企业将面临破产,我们的职工将面临重新失业!我为你解决了就业困局,你凭什么恩将仇报,一定要将我们劳服企业置于死地而后快?不可思议的是,学院后勤集团租借给关系户个人的学院自管房产在这次土地征收过程中居然依仗职权可以化公为私,给他们统一发放了《房屋权属证书》,得到了拆迁部门的认可与补偿;六机部通过国家财政拨款为我们专款专建的经营场所,学院早就确认我们对自己的经营场所拥有长期使用权,为什么不给我们依法予以产权界定?
我们还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吗?纪检、检察部门得知上述情况反映后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立案处理!
七、度过此劫,我们对党和国家有郑重承诺
我们郑重承诺:饮水不忘掘井人,党的恩情比海深,获得产权界定后,本劳服企业誓当涌泉相报。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力度的加大,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有效地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中小企业松绑加油,也给我们谋求企业的再生和发展增添了强大的动力。我们将走出摇了几十年的“摇篮”,盘活我们这个气息奄奄的劳服企业。我们仍将保持劳服企业的本色,在解决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就业方面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们要寻求合适的发展项目,用卓越的经营业绩来回报国家、回报学院的扶助之恩!
我们初步的项目设想为老年综合服务:老年医养、老年家政、老年大学、老年旅游、老年供应。我们出生在60年代前后,经历过解放初期的一穷二白,经历过三年自然灾害的衣食困窘,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学业荒废,经历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艰苦磨练,后来又在生产经营自救性的劳服企业枉度了自己的壮年生涯。我们为什么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不顾“堵点”“痛点”,操办养老服务事业?因为我们这一代人都正在步入老年时代,我们生于危难,希望能通过我们提供的服务,让我们这帮人口都能够死于安乐!
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痛点,在落实《就业促进法》的同时,应该不忘初心,给予在就业领域曾经建功立业的弱势的劳服企业以积极的法律援助!
附录:
1.法规文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摘录(劳部发[1997]181号)
第四条 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资金、厂房、实物及无形资产等资产,凡事先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按约定界定产权;没有约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劳服企业开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就业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所形成的收益,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法规文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摘录(国务院第66号令);第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为城镇待业人员。
第六条 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和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简称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下同)对所主办或者扶持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为企业筹措开办资金,帮助企业办理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
(二)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
(四)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初期,指导企业制定管理制度,任用、招聘或者组织民主选举企业的厂长(经理);
(五)尊重并维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
(六)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基础上,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方面的合作活动。
3.法规文件:劳办力字[1992]10号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地方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抓紧完成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和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工作……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
驳湖北省政府[2018]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为人社厅被申请人寻找到了几条开脱责任的理由:其一,被申请人为政“勤勉”;其二,申请人未能提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不属于劳服企业;其三,根据下级劳动部门的文件“精神”,申请人不属于省级劳动部门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的管辖范围;其四,申请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这些理由与结论分明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
(一)1.被申请人人社厅仅仅只有应酬性人际接待,连首问责任都没有履行;2.书面行政事项申请没有做出书面回复;3.人社厅没有实质性的受理通知、过程记录、会同研判、联合调查与处理文告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文件均为申请人提供;4.人社厅责任单位下基层座谈、打印工商登记资料和主动制发的《情况说明》均系行政复议过程中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收集证据的自保行为。行政复议过程中产生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行政作为。
【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二)劳办力字[1992]10号文件规定劳服企业证书由政府颁发,湖北省已在核定的企业名称中有“劳动服务公司”的定性标记,湖北省第62号政府令没有颁发劳服企业证书的明文规定,政府应对政策传达与颁证不到位担责。劳服企业证书只是认定的形式,应该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依据由与申请人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行政部门(省级)随时随地进行身份认定,并依据《清产核资办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对申请人具有无限期使用权的国家扶持资产进行登记并实施权属界定。
【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年11月第66号令)第二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为城镇待业人员。
申请人上级行政主管单位为武汉船舶工业公司,属于省国资委出资管理的国营企业,申请人经湖北省劳动部门认定、在湖北省工商局登记成立,但由于劳动行政部门疏于监管,主办单位包办代替,1990年曾经以“生活服务部”的名义鸠占鹊巢、变更登记,违反了《劳服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五款等条款之规定,企业自主权、财产权一直处于被管控、被侵犯、被剥夺状态,名称虽抠掉了劳动服务公司标签,但劳服企业属性与使命仍然一脉相承,组织稳定,从1984年开业至今,有全套工商登记资料为证。主办单位的管理是政企不分的时代特征,去行政化以后仍然阴魂不散,继续“管卡压占”。
(三)鄂劳就管[1997]209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劳服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由省劳动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申请人拥有湖北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核定名称已经标记为“劳动服务公司”;申请人主办单位1999年以前属于“中央在汉”单位,以后也属于省属单位,武汉市无权管辖。武汉市相关文件“武劳办[1997]173号”在管辖问题上逻辑混乱,超越权限。根据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和上级文件优于下级的证据效力原则,应服从鄂劳就管[1997]209号省级文件规定。
【注】武劳办[1997]173号:“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市属、部属单位劳服企业(含省属在汉单位已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市劳动部门会同市国资委、税务部门负责进行”。(“市属、部属”依照行政级别孰先孰后排序不当,部属单位劳服企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与省级文件鄂劳就管[1997]209号相关规定存在严重冲突,逻辑不顺,管辖定位超越了权限)
(四)我们是一个有数十年经营资历的老企业,怎么可能没有税务登记?我们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登记税号为:鄂国地税武字420105570727162。
▲ 综上所述:
(一)人社厅劳动就业管理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属实;
(二)省行政复议机关越俎代庖,包庇纵容被申请人违法收集证据,不当解读法规依据,故意忽略重要证据,明显歪曲事实,结论严重错误。
懒政必治,有错必纠,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