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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从胡适的个人经历谈1920年前后的婚姻变革及施行

作者:吴睿 文章来源:杨志翔荐稿 点击次数:1045 次   更新时间:2023/8/11 文章录入:珍珠鸟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性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的社会结构亦发生突变。沿袭了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观念也在同时发生改变。礼教规约下的婚姻条件,一直到民国十二年,仍受律法支持。在新文化运动时期,中国旧式家庭体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与挑战。受西方启蒙思想、天赋人权学说的影响,中国学生开始谋求男女平等、推行妇女解放运动。与此同时,新文化运动、青年组织的建立、大量出国留学学生的出现,使人的个体价值和主体性成为时代高扬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争取婚姻自由成为首要争取的“人的权利”。在五四时期的新式青年积极反思旧式婚姻模式,他们反抗包办婚姻,倡导自由恋爱。就新文化新思想的代表人物如胡适、鲁迅、郭沫若等人的婚恋观而言,其思想兼具创新和极大的影响力。他们的婚姻同情感生活也对同时代乃至后世有着极大的影响。通过对新文化时期重要人物婚姻观念和实施的了解和研究,我们可以看到近代社会婚姻观念的变革以及风俗的变迁。胡适作为为新时代女性权益发声的先觉人物之一,在1920年前后发表了《易卜生主义》、《贞操问题》、《美国的妇人》、《大学开女禁的问题》、《终身大事》等文章和《女子问题》演讲,倡导了自由恋爱、以爱情为主发展婚姻等全新开放的婚姻观念。然而,认真审视这场轰轰烈烈的“婚姻自由”运动,却会发现,倡导者胡适表现出了言行的矛盾或是游离。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社交公开和恋爱自由在五四时期成为青年人的共识,但婚姻自由问题和社会思想、道德、法律、民间习俗、文化等多方面的问题息息相关。婚姻作为个人生活和隐私的一部分,同时也存在被外人曲解或按主观臆断揣测的空间。本文将从胡适思想的变化和其自身行动两个角度出发,探讨1920年前后的婚姻变革及施行。

中国家庭制度虽随不同时代几经变迁,但从宋以后一直至清末,家族存在的形式基本上相对固定。人们靠祠堂、祭典、谱系、族规祖训等约定俗成的习俗和制度联系着具有统一血缘系统的族人。在礼教的基本要求下,家族成员皆需听命于家长,卑幼者须无条件履行孝悌、顺从等道德义务。违反者在现存各朝律例的「户律」或「户婚律」中均订有相应罚则处罚,或受本家族惩戒,为族人乡邻所不齿。

民国成立初年,政府对家族组织的相关法律及有关亲属法部分并未做出相应即时的改革。民国元年,政府宣布亲属法问题继续沿用光绪三十四年法律馆所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虽在民国十四年订立第二次「民律草案」,十七年国民政府法制局重新修订「民律亲属编草案」共82条,但这些修订后的草案都未正式颁布实行。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从这里可以看出,法令变革的速度在民国初期是缓慢的,相对应的是,民间风俗的变迁也同样缓慢。在伦理关系本位或家族本位的时代,婚姻的目的不是两个人之间情感的追求,而是如《礼记·昏义》中记载的“婚姻者所以合两姓之好”那般,是为两个异性家族之间的结合并制定带有一定利益关系的盟约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婚姻自然而然由家长主导,家长的意愿成为了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必要条件。同时,这种礼教规约下的婚姻条件,一直受到律法支持,清末所修后大部分为民国沿用的「现行律」仍然秉持这种观点,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考校注》)

在胡适留美求学的生涯中,他从一开始沉迷于与集体主义相关的黑格尔哲学体系,到后来逐渐转而倾向于杜威和易卜生,强调个体独立。在胡适准备博士论文时,个体独立已成为其所考虑的更优先的价值。 1912年,胡适曾用英文撰写《The Defense of the Chinese Social Institutions》一文,在文中,胡适围绕“为祖国辩护”的思想中心写到了祖先崇拜、守旧主义、婚姻、妇女地位、孔子伦理哲学等制度。他还在两个月后的一次英文演说提到了“美国子女不养父母”以论述中国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传统中国家族制对父母奉养的保证是胡适对其维护的一个重要理由,1914年,胡适意识到了大家族制度在保障了孝敬赡养老人伦理道德的同时,也抑制了个人独立的伦理道德。他提到,“至今思之,吾国之家族制,实亦有大害,以其养成一种依赖性也。”但当提及中国婚姻制度,他仍持辩护态度。他认为中国女子所处地位高于西方女子,因为中国女子婚姻皆由父母主持,自己便可以顾全大局廉耻名节,不必暴露在婚姻市场上,而西方的婚姻自由则是“堕女子之人格,驱之使自献其身以钓取男人之欢心者。”(胡适,《胡适留学日记》) 在包办婚姻的问题上,他采取折中保守的态度,认为婚姻可由父母开明地包办。同在1914年,胡适开始接触并进一步思考易卜生主义,在1918年《易卜生主义》定稿后,胡适关于个人主义的思考暂以个人伦理取代背负着“依赖性”家庭本位伦理告一段落。同一时期,当胡适讨论到先秦儒学思想的发展和儒学之后的孝道时,他写道,“孔子的「仁的人生哲学」,要人尽「仁」道,要人做一个「人」。孔子以后的「孝的人生哲学」,要人尽孝道,要人做一个「儿子」。这种人生哲学,固然也有道理,但为免太把个人埋没在家庭伦理里面了。 ”(胡适:《中国古代哲学史》)这清晰地反应了“以个人本位和个体独立为本位”的思想取代了“以家庭本位和伦理关系为本位”成为了胡适关于家庭观念的新伦理取向。基于此,在婚姻观上,胡适也作出了新的改变,提倡“自立”为第一要务。他提出,“个人要充分发达自己的才性,要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 ”他推崇易卜生戏剧《娜拉》,对剧中娜拉“抛弃家庭救出自己”的自立精神十分赞赏。这同他的思想一起在五四一代青年中掀起一阵独立自主、反抗婚姻的“娜拉风”。当青年开始聚焦于自身需求和想法,基于男女双方情投意合的自由婚姻的提出和流行也就十分自然了。

胡适在接受了新思想归国后,仍选择在1917年同幼时定下的妻子江冬秀完婚,即传统“父母之命”的婚姻,这样同其思想割裂的行动让人不解。对于胡适的婚姻,有学者认为胡适是被牺牲的一方,江冬秀配不上胡适,他们的结合是旧式婚姻的一出悲剧。例如夏志清的“在表面上看来,胡适夫妇恩爱白首,非常幸福,但我总觉得江冬秀女士不能算是我们一代宗师最理想的太太,二人的知识水准相差太远了”。 (唐德刚:《胡适杂忆》)也有学者从胡适于1915年写给母亲回信中的“儿久以认江氏为不可毁,为不必毁,为不当毁。儿久已自认为已聘未婚之人,儿久已认为冬秀为儿未婚之妻。”和1918年写给友人胡近仁信中的“吾之就此婚事,全为吾母起见。故从不曾挑剔为难(若不为此,吾决不就此婚事。此意但可为足下道,不足为外人言也)。今既婚矣,吾力求迁就,以博吾母欢心。吾之所以极力表示闺房之爱者,亦正欲令吾母欢喜耳”。 (周质平:《胡适与韦莲斯:深情五十年》)认为胡适是完全为顺母亲之意才与江冬秀完婚。

但若纵观胡适在求学过程中同江冬秀的交流及胡母冯顺弟去世前后的言论及言行,会发现胡适本身在涉及到自身婚姻时的思想和言行是存在较多自我冲突和变化的。虽胡适和多位友人声称自己完婚是因为“我不过心里不忍伤几个人罢了...假使这几个人终身痛苦,我的良心上的责备必然比什么痛苦都难受。”(胡适:《胡适文集书信日记》)但在胡适留学的过程中,从其与家乡互通的信件和胡适的诗来看,他对江冬秀的态度是向着有好感的方向发展的。 1914年他在写给母亲的信中提到,“来言言放足之事,闻之极为欣慰。”对于江冬秀写给他的回信,他写道,“得见姊所作字,字迹亦娟好,可喜。”1913年1月,胡适在收到江冬秀与胡母合影后,高兴之余,写下诗《出门》。以“归来会有情,与君老畦亩”。抒发了想与江冬秀白头偕老,过归园田居式的生活。在回寄的照片中题诗“凭尓寄相思”,表达了对江冬秀的思念之情。

1918年,胡母去世后,胡适强烈地展现出了反封建礼教和对传统思想的批判,他在其文章中谈到,“没有爱情的夫妇关系都不是正当的夫妇关系,只可说是异性的强迫同居。”(胡适,《胡适文存》)在他所著的剧本《终身大事》中,也态度鲜明地提出了婚姻需自主的观点,主张婚姻为“这是孩儿的终身大事,孩儿应当自己决断。”通过分析胡母去世前后胡适对于婚姻的观点和看法及做法不难发现,胡适的态度和观点前后有着一定的反差。许是在异国他乡对于家乡的思念使胡适模糊了对江冬秀的情感,许是“孝顺”二字使胡适在从未想过要反抗或拒绝这一段婚姻的前提下与江冬秀培养了感情基础,许是江冬秀在放足,读书,学写字方面有着足够的眼界接受并进步使胡适愿意接受这个由包办婚姻定下的妻子。但细观胡适对其友人言说起这段婚姻及个人主张,胡适均未表现出对此段婚姻的完全接受。过分在意孝道的践行可能弱化了胡适在和江冬秀相处中对情感变化和积累的觉察,使他在母亲过世之后展现出了较强的逆反心理。同样地,胡适对于婚姻自由的高度推崇和写给同仁的信对于此段婚姻无奈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外人对江冬秀因为此段婚姻所作出的改善和进步的关注、甚至曲解了江冬秀与胡适之间真正的情感发展。在这段婚姻中,不论是儒家的忠孝,家族观念亦或是伴随胡适一生的“容忍与自由”,“实用主义”都对胡适的“妥协让步”产生了极大的推动力。同样地,胡适本人的善良不愿使他人感到为难也是促使他走入这一段婚姻的重要原因。

思想与主义并不意味着就能成为行为,必须面对的是,一切的新思想、新主义都必须依托土壤而存在。婚姻作为人们较为私密的一部分,在被解读的过程中难免因存在社会期望或过严的批判加以别样的色彩或牵强的因果。因此,在关注婚姻变革时,我们更需关注发起人本身的思想和婚姻经历。本文通过分析胡适的思想变化和其自身行动,简要谈论了1920年前后的婚姻变革和施行。在分析史料和一些学者评论后可以发现,在提出的新观念和初期实施的过程中,仍有较多较大的冲突和游离的情况出现。正如周明之所说,“抽象地接受一种新理论比将其运用于个人行为要容易得多。作为观念,它们是遥远而无威胁的。……20世纪初年新一代的绝大多数人都从原则上接受自由恋爱的观念,但不能说他们在实践中也毫无顾忌。这种对于某种东西的理论接受和个人实践之间的矛盾,恰恰反映出了有意识的信仰及无意识地固守于某种'规范'之间、思想于思维习惯之间的矛盾。”(周明之:《胡适与中国现代知识份子的选择》)若从这个角度解读胡适婚姻中思想和行动中的游离,他的所作所为与对应言行也就相应地容易解释得多了。

 

 

 

参考文献

1】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胡适:《中国古代哲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

3】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周昌龙:《超越西潮,胡适与中国传统》,台湾,台湾学生书局印行,2001年版

5】胡适:《胡适留学日记》,湖南:岳麓书社,2000年版

6】胡适:《胡适文存》,北京:外文出版社,2013年版

7】唐德刚:《胡适杂忆》,北京:理想国出版社,2005年版

8】周质平:《胡适与韦莲斯:深情五十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胡适:《胡适文集:书信日记》,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年版

10】周明之:《胡适与中国现代知识份子的选择》,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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